補貼款變身私人小金庫?
單一選舉區候選人得票數達當選票數1/3以上者,每票補貼30元;沒當選但過1/3門檻的候選人,亦可領補助款,其立法原意旨是為了讓候選人無需受到經費控制而設計;許多候選人領了大筆的補助款,無論是成立所謂基金會、放進私人小金庫,運作自己的政治生命,但對於人民的意義為何?真的有使這些候選人因此與財團脫鉤嗎?
依中選會資料,2012年總統大選國民黨「馬吳配」獲2億6百萬餘元、民進黨「英嘉配」獲1億8千萬餘元補助款。
中國國民黨長年以不當竊佔的黨產選舉,造成選舉的資源不公在先,選完仍可以繼續爽領補助款,根本是為虎作倀!而領了補助款的候選人,不但對過去補助的款項去向無需交代,下次參選時依然照樣對外募款,那請問上次選舉補助的錢,又到哪裡去了?
無論你是否認同該候選人且無論有無當選,只要過門檻,就是通通有獎且全民買單;但是沒到門檻,沒獎就算了,連保證金都沒收,保證金收取與發還標準如何訂定非但既不知根據又不公開透明、且沒收後之收支與去向不明,無人監督,形成死角。
依中選會資料,2012年總統大選國民黨「馬吳配」獲2億6百萬餘元、民進黨「英嘉配」獲1億8千萬餘元補助款。
中國國民黨長年以不當竊佔的黨產選舉,造成選舉的資源不公在先,選完仍可以繼續爽領補助款,根本是為虎作倀!而領了補助款的候選人,不但對過去補助的款項去向無需交代,下次參選時依然照樣對外募款,那請問上次選舉補助的錢,又到哪裡去了?
無論你是否認同該候選人且無論有無當選,只要過門檻,就是通通有獎且全民買單;但是沒到門檻,沒獎就算了,連保證金都沒收,保證金收取與發還標準如何訂定非但既不知根據又不公開透明、且沒收後之收支與去向不明,無人監督,形成死角。
公費支出|取代補貼
我們常見候選人為了籌措選舉經費挺而走險,借高利貸或被迫與各種金源打交道,在選舉花掉大筆經費後,若有幸當選就必須透過職務之便海撈,以準備下次參選的資本、或是因為欠債被財團與議長控制;若沒當選,甚至得跑路躲債,非常悽慘。
與其要編列天價的選票補助款預算落入候選人口袋,我認為,提撥適當預算推動公費選舉將更具意義。讓有心投入第一線政治工作的人,能打破進入的門檻,而不會因為資源缺乏而卻步。
與其要編列天價的選票補助款預算落入候選人口袋,我認為,提撥適當預算推動公費選舉將更具意義。讓有心投入第一線政治工作的人,能打破進入的門檻,而不會因為資源缺乏而卻步。
公平競爭|乾淨選舉
我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3條內所規範之候選人補貼費用相關條文應廢除,另研擬條文改為編列公費選舉所需之公共資源支出預算:以公家經費租賃&製作公用選舉看板(每位候選人獲得相同尺寸版面)、僅許在政府公告許可之處,依尺寸等規定張貼競選海報、由公家購買公共時段電視或廣播廣告(每位獲得相同曝光秒數)、由政府印製&發送公共文宣品(每位候選人獲得相同尺寸版面)、舉辦公辦政見與辯論會等,候選人除公共文宣外不得另外製作與發送私人文宣,徹底解決沒錢不能參選現況。
讓所有候選人有公平等量的露出、競爭機會,讓選舉回歸政見面,也避免選舉垃圾氾濫、文宣廣告視覺聽覺暴力等,讓選戰終成經費、資源競逐大賽,減少觸犯政治獻金法各種弊端,亦期杜絕以贈送競選物、請客送餐等施小惠拉攏選民等規避賄選犯行之行為。
降低門檻|友善參政
選舉按金(登記保證金)的計算標準,應請中選會公布登記保證金計算基準,並依國內平均所得、與國外相關規定進行比較。另請中選會公布過去遭沒入之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歷年收支明細,而保證金之發還門檻則應下修為「實際投票人數」的5%,以打造更友善參政環境。
最後,為期提升參選素質,參選人於登記時應出具良民證,若無法提出良民證者,應於選舉公報中詳列其犯罪事實(含定讞與審判中),供選民評判;若是曾遭賄選定讞前科者,則永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而對於當選後落跑(無論帶職請假或任期內辭職)參與其他公職選舉、遭罷免確認、犯罪定讞遭判刑確認中斷任期、遭判決當選無效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任滿者,應強制執行追討其保證金與公費選舉所有花費。
本人公開宣示:
本次選舉若蒙跨過補助門檻,
將具結要求中選會悉數回繳國庫,
不得挪為他用。
若蒙發還保證金,
將整筆轉存定存,
做為下次參選保證金之基金。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選罷法 第 32 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
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公務人員選罷法 第 43 條 〗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摯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前項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領取競選費用補貼之候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後,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回已領取及依前項先予扣除之補貼金額,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為依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三點五以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摯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選舉委員會應催告其於三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第一項、第六項所需補貼費用,依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31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