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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5日 星期二

妨礙選舉公平更侵害言論自由 民主聖地宜蘭豈能坐視宜蘭縣選委會監察小組濫權審查?

孫博萮|2018年台澎代管區宜蘭縣第19屆縣議員獨立參選人

「台澎代管區」才是名符其實的台澎現況唷!


截圖資料來源:政經看民視 20180915 節目

宜蘭縣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會之簡坤山召集人,在宜蘭縣選委會尚未做出正式決議之前,即於 9 月 14 日政經看民視 民視看正晶節目預錄時,接受主持人彭文正教授電話連線,對外公開表示選監小組已於當日的選監小組會議中作成決議,將刪除候選人政見內「台澎代管區」之文字內容,斬釘截鐵的言詞,形同做出對外發生效力之口頭處分。

對此博萮想要針對以下十個 程序與法律相關問題,就教宜蘭縣選委會:

一、
請教簡召集人,該日在節目中,您是否代表宜蘭縣選委會對外發言?誰授權您?

若答案為「否」,那您這樣擅自對外放話的行為,是否有違反行政程序與逾越職權之嫌?

若答案為「是」,簡召集人您沒說的是,監察小組的審查意見,尚需經過宜蘭選委會的會議決議後,才會有正式的結果,若選委會認為有修改之必要或要予以刪除,也會再正式通知候選人,根本不是選監小組說了就算數/成定局。

二、
自 9 月 15 日節目播出至今已超過一週,宜蘭縣選委會對外完全沒有發表任何正式的官方公開聲明,來說明簡召集人的發言是否代表選委會?其發言是否有任何不妥或未盡完整之處?這樣的發言行為是否有符合行政程序?更未說明選委會後續的處理程序為何。

而以上的各項程序,均是據博萮親自與宜蘭選委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多次通話中問出來的結果(還因欲追根究底先後被兩個單位掛電話),面對因選監小組召集人擅自對外放話,所導致候選人的質疑與對政見可能遭刪除的憂心,宜蘭選委會身為主管機關,難道沒有主動說明、釋疑的義務嗎?

三、
由於選舉公報是挨家挨戶發送,是候選人政見傳播最普及的方式,沒有任何一種其他方式能取代,且只有在選舉公報上,才能將各位候選人的政見一起比較,等於是選舉活動的核心,不予刊登或限制刊登是對選舉活動最嚴重的干預,不但是對言論自由的侵害,更是對參政權與選舉公平性的侵害,宜蘭選委會自當審慎評估,不得恣意妄為。

四、
簡召集人在節目中所宣稱的非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審查、而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1 條、第 12 條審查,該說法之適法性如何?選委會更應該立刻公開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 條即載明:「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4 項:
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顯然該條文所欲保障者,乃為「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之法益。

故監察小組會議與選舉委員會依同辦法第 11 條審查候選人政見之法源,自應侷限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所規範之範圍、也就是針對是否涉及違反第 4 款、第 6 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之情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5 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五、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2 條所正面表列:「...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進行審查。

換言之,若要依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2 條判斷候選人政見審查是否違反規定,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一、「非中文文字」二、「不實」,審查要件非常清楚,並非監察小組「愛審什麼、就審什麼」更非「愛怎麼審、就怎麼審」!

簡召集人,您知道嗎?
博萮的政見(可能將)遭刪除的文字,

使用的是中-文-文-字!
使用的是中-文-文-字!!
使用的是中-文-文-字!!!

(因為很荒謬,所以講三遍)

況且,無論是形式外觀,或實質內容,博萮之政見均未涉及違反前開條文之規定,自當屬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六、
宜蘭縣選委會的網站中,監察小組的委員名單只有公告常任委員(如下圖),其餘委員的組成究竟為何?身分與專業背景為何?資料闕如。

博萮一再要求宜蘭縣選委會應全面公開相關資訊,選委會卻是始終不理不睬。



七、
不只是 9 月 14 日的選監小組的會議記錄未上傳,甚至是 9 月 7 日初審會議的相關會議記錄至今已逾兩週,也尚未更新,這般工作效率與漠視資訊透明、候選人參政權益,宜蘭縣選委會豈無怠忽職守之嫌?

宜蘭縣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會會議記錄,至今還停留在兩年前的資訊。
截圖資料來源:監察小組委員會會議紀錄

八、
博萮多次表示,於前一次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時,就已明文表示終極目標為「終止中華民國代管」,當時的宜蘭縣選委會未曾表達任何意見,如今卻欲將博萮署名「『台澎代管區』宜蘭縣議員獨立參選人」以「與選舉項目不符」為由,打算逕予刪除。

博萮 2016 年參選立法委員的選舉公報資料,宜蘭縣選委會應該是唾手可得吧?

九、
宜蘭縣選委會竟表示候選人有相關證據皆可提出,然,一來博萮並尚未接到宜蘭縣選委會任何正式書面通知,二來難道 2016 年立法委員的選舉公報,宜蘭縣選委會竟會沒有資料嗎?就算宜蘭縣選委會沒有,中央選委會也有啊!

莫非宜蘭縣選委會選監小組連蒐證與查證的能力都沒有嗎?

十、
更何況,博萮之「台澎代管區」描述,才是真正符合現況事實,何來「不實」之有?

在此出示兩份資料:
一份為蔣介石 1949 年發給當時「台灣省主席」陳誠的電報中,明白表示台灣之法律地位與主權僅為中華民國之「託管地(正確用詞應為『代管地』)」;

蔣介石 1949 年發給當時「台灣省主席」陳誠的電報中,
明白表示台灣之法律地位與主權僅為中華民國之「託管地(正確用詞應為『代管地』)」。
資料來源:國史館

另一份為中華民國外交部在 1952 年提出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對日和約」案卷第 54 冊)中明白指出:「查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因此博萮在政見署名中之「台澎代管區」其來有自、有憑有據,絕無「不實」。


中(華民)國外交部在 1952 年提出的《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
(「對日和約」案卷第 54 冊)中明白指出:
查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且簡召集人在節目中始終避答主持人提問「為何『台澎代管區』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宜蘭選委會有必要說明清楚。

簡召集人始終未正面答覆節目主持人彭教授為何「台澎代管區」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宜蘭縣選委會選監小組委員會對候選人政見之審查,顯然已逾越母法之法律授權範圍,更已嚴重侵犯候選人之言論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博萮在此再次公開呼籲宜蘭縣選委會,應立即發表正式聲明,來說明以上疑點,並於 9 月 25 日宜蘭縣選委會委員會召開時,審慎參酌前開博萮所提列之各項法律疑義,並期宜蘭縣選委會應依法做出完整保留博萮之政見並依法刊登於選舉公報之決議。

倘貴會仍認為有法律授權政見審查範圍未臻明確之處,博萮建請宜蘭縣選委會務必先請主管機關進行函釋,切莫做出任意作成違法、侵犯言論自由、妨害候選人參政權與不當妨礙選舉公平競爭之決議。

{參考資料}


{前情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