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稍早(約莫六時許),
博萮接到了來自宜蘭縣選委會的電話,
與博萮「溝(ㄨㄟ) 通(ㄒㄧㄝˊ)」修改政見的內容。
博萮之政見內容 |
宜蘭選委會轉達政見之「審查委員」(認為博萮的政見違反相關規定)之意思表示:
針對「審查委員」提出兩處政見修改意見,
倘博萮屆期不修改或修改未符規定者,將(可能)不予刊登於選舉公報。
「審查委員」所提出之兩處意見如下:
1. 從宜蘭紮穩民主法治根基,成為台灣邁向「建國」的重要基石
2. 「2018年台澎代管區」宜蘭縣第19屆縣議員獨立參選人
第一個部分,
「審查委員」建議將原文中「建國」改為「國際」,
否則有違反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主張「台獨」之嫌。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
首先,
博萮的主張,
除了本來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理應受自由權之保障。
依據聯合國憲章與人權兩公約,
主張建國(自決權),更是基本人權、普世價值!
台灣雖然受中(華民)國代管統治,
然並非中(華民)國領土,
且非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
變更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或固有疆域。
倘宜蘭選委會認定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
應提出相關具體證據,以昭公信。
再者,
博萮反要問,
請問博萮的主張,是違反第 55 條的哪一款?
博萮的主張,
有「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嗎?
有「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嗎?
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5 條 |
選委會指出,恐涉及刑法第 10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
這樣的見解,
顯然更加可笑。
台灣本來就不等於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博萮主張台灣邁向建國,
會對「中(華民)國的國體」造成什麼樣的「破壞」?
對「中(華民)國的國土」將會有什麼樣的「竊據」?
中(華民)國才是違反戰爭法「竊據」軍事佔領代管地台澎七十餘年
還死賴著不走的那方好嗎?!?!
(那些跑去舔共的中(華民)國退將都無法成立這一條去辦了囧)
更何況博萮2016年參選立法委員時,
政見最後一行就直接明寫:
「終極目標:終止中(華民)國代管,推動臺澎住民自決建國」
當時寫這麼直白
「審查委員」都沒意見了
這次寫得這麼「委婉」
結果「審查委員」竟意見滿點?
「審查委員」的審查顯然毫無一致性,
不禁令人質疑:「審查標準究竟為何?!」
(還是說要博萮寫得跟上次一模模一樣樣才要給過嗎?XD)
博萮參選 2016 年立法委員選舉時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 |
第二部分,
「審查委員」對於博萮標註本次乃參選
「『2018年台澎代管區』宜蘭縣第 19 屆縣議員」有意見
堅持認為本次選舉
是「 107 年台灣省宜蘭縣議會第 19 屆縣議員選舉」
Hello? Give me a break!
這又回到最原始的爭點了
無論是「 107 年」或「台灣省」
根本都不該出現在台灣島上的好嗎?!
博萮所揭示的「 2018 年台澎代管區」
才是目前台澎法理地位的真實樣態
台澎人之知情權益
豈能被選委會的濫權恣意剝奪!?
且選委會已依相關規定受理博萮的登記申請
宜蘭選委會已依相關接受博萮之登記申請 |
博萮的政見內容倘未違反相關選罷法第 55 條所列三款之規定: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其餘內容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都不在(這個不知如何組成的審查小組)審查範圍之內
博萮要如何與選民溝通、如何論述
均應受到言論自由充分保障
台澎人之參政與言論自由
豈能受選委會的濫權任意踐踏?!
博萮在此公開呼籲宜蘭選委會(不知如何組成、選出的)政見「審查委員」:
台灣人參選政見主張台灣建國,是「天經地義」!
基於對言論自由與參政權之保障
請務必完整保留並予以刊登博萮之政見
(難道「政策買票沒問題、說出實話不可以」?!)
切莫逾越委員「審查」之職權
使宜蘭民主聖地之盛名蒙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