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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高官擁農舍,只有社會觀感與道德問題而已嗎?



縣府前秘書長陳鑫益閃退!高官擁農舍,難道只有社會觀感與道德問題而已嗎?!


(此戶非指本文所稱之高官農舍)
(此戶非指本文所稱之高官農舍)


(此戶非指本文所稱之高官農舍)



農舍問題持續延燒,到底要以管人或管地來管理的爭議還沒解決,卻又有十餘位國民黨籍立委聯署提案,欲將《農民資格審查及限縮農舍買賣承購人資格》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新修正案,由送立院備查改為審查,企圖再回歸農發條例放寬農地農用、任何自然人皆可自由買賣及管地不管人之狀態。

然,農舍問題,只能依據農發條例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來管理嗎?


非也!農舍其實還受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水汚染防治法等相關法令約束,只是主管機關有沒有依法行政、認真執法,而非放任財團、富豪任意炒作農地,卻又限制真正耕作農民之需求!

宜蘭的農舍風暴,擁有兩間豪華農舍的前縣政府秘書長陳鑫益月初時請辭、調任,月底即將要退休;針對秘書長的去職,縣府的認定只有「90%無農用」、「農舍非農用」與「社會觀感」等問題。


然,除了社會觀感與道德問題,有沒有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陳前秘書長於2009購入該土地,但實應屬新農身份,應受農發條例所管制不滿0.25公頃不得興建農舍之規範;然該建物於2011年才蓋,且是500坪蓋兩棟,明顯違法,是否有涉冒用他人名義起造之嫌?此部分可由土地謄本上有無登記他項權利設定、與申請建造時間差來論定。

再者,陳前秘書長之農舍除了無農用,疑涉違法部分尚有填土面積與高度、水池、溫室、棧橋土坡等均未經申請容許即施工;其溫室不符只能一層並採透光材質之規定,其他如落羽松、灌木、草皮等均屬景觀設施,非農業生產,其水岸碼頭之施作更有圖利之嫌!且該處於申請民宿時,縣府公務員應已察知其違法事實,若要高道德標準,就應以卅萬元開罰並限期改正同時採連續罰,何以縱容違法行為至今?!


來宜蘭任公職二十餘年,有田又有林?!


陳前秘書長出身彰化王功漁村,於游錫堃、劉守成縣長任內,即曾任農業、工商旅遊及兵役局長等,來宜蘭短短20餘年,竟在頭城、礁溪、員山等處擁有國、公有林地20多公頃是否有私下買賣林地租約權(即俗稱權利金)之違法行為,或更嚴重的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原始租約人死亡,繼承人未知辦理續約*註1,而擅自申請租約*註2應由林務科之前後租約資料追求來釋疑。

另外,林地租約及造林檢測、颱風災害等,一般民眾常被刁難,農政公務員卻不乏有林地租約,早期甚至有放領(私有化)給自己的情形;造林有發放獎勵金,應一併追查林務科是否有造林檢測不實、圖利長官、換取考績之嫌

此處引發另一更大的爭議:以上諸事實發生時,身為全縣府最高階之常任文官,有無涉及公務員利益廻避原則之行為?有否藉機、藉勢「指導」下屬公務員、或是否有下屬公務員為求保身或逢迎瀆職圖利上司?


檢調應火速偵辦! 


如今陳鑫益前秘書長已閃電申請10/1退休在即,明日起,便可合法坐領18%與月退俸爽作民宿主人!全案因牽涉證據保全,以上可能涉及犯罪之嫌者,宜請政風、檢調單位火速啟動司法調查,盡速偵辦!

最後,呼籲宜蘭縣政府應秉持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依法行政,清查轄內列管農舍違法狀況,尤其是原老農配建之農舍,只要曾於使用執照核發下來就馬上移轉、移轉後再非法做二次施工、庭園造景及圍牆工程者;違規作工廠、餐廳等使用者,均應優先查辦、裁罰,以杜悠悠之口。


*註1. 林地租約權為九年一約,因60年代後,造林已無利潤,很多繼承人未知辦理換約,或更嚴重的是利用職務之便,將原始租約人死亡、繼承人未知辦理續約的土地,以自己的名義申租。


*註2. 標準作法是通知原租約人或其繼承人辦理換約,而非擅自申租。



本文蒙民報刊登2015-10-01:高官擁農舍,只有社會觀感與道德問題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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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同時投遞至法務部、監察院、內政部政風處、考試院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