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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支持農地農用新聞稿 2015/09/08


本人支持農地農用,不樂見宜蘭優良農田迅速消失與農地商品化等現象,不但過度依賴糧食進口恐影響食安,也對環境與地景有一定程度之破壞。然,本人深知農業生產者靠天吃飯,收入穩定性受環境影響甚巨,故政府對於保障農民權益之配套措施斷不可少。

本人多次參加各類農舍問題相關論壇與公聽會,各方多次要求建請農委會與內政部對於『農舍』之定義做明確說明,到底是為了滿足耕作需求、停放農機具?耕作期間的暫歇需求?還是農民與其家庭的生活起居需求?本人認為,農舍若無明確定義,終將永遠淪為自用住宅使用。

根據德霖技術學院林旺根副教授於其投書【農舍違規、違建,長官視而不見?】一文中,闡述司法實務對於農舍的見解,自1975年至2007年的判例中對農舍的認定差異無多且相當嚴格: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571號民事判例〗:『...茲所謂農舍,乃以便利耕作而設,並不以解決佃農家族實際居住問題為目的。』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所謂農舍,係指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而非以解決承租人家族實際居住問題為其目的。如所建房屋係供居住之用,即與農舍有間。』

若農舍之定義符合前項司法實務見解,則〖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1/10,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10.5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之規範,建築量體顯然太過龐大,嚴重悖離農舍意旨。

另,農地興建農舍既為「特許」而非「自然形成之權利」,因此農民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便應詳加要求。故於申請資料內,應加入『農地興建農舍之申請為特許而非自然形成之權利,農舍興建之申請應符合必要性之審查』字眼。針對「必要性」之審核,除了申請人本身無自用農舍之外,應進一步確認申請人於申請興建處之鄉鎮市、或鄰接之鄉鎮市亦「無自用住宅」,足見申請人因處理農務需要且無鄰近農田之居所,因此不得不於此處興建農舍。


{本人之訴求與主張}


  1. 請農委會、營建署為『農舍』做明確定義。
  2. 依據農委會、營建署之『農舍』定義,檢討並下修〖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自用農舍之建築量體。
  3. 農舍承受人資格應等同起造人,亦應「包含」法拍購入者,以避免一切炒作情事。
  4. 推動國土規劃法與景觀法,儘速盤點與保留優良農田,確保糧食自給與食安。
  5. 儘速制定農發條例日落條款,避免農地繼續建地化、細碎化、商品化。
  6. 儘速通過農業基本法,保障農業生產權、農業用水權;灌溉用水優先於工業用水。
  7. 為滿足農業經營者與低密度住宅之居住需求,應利用農村再生計畫或鄉村區域計畫,另覓鄰近生產區生活機能較健全之區域,統籌規劃道路、水電管線、污水處理等公共建設,將生活區與生產區分離,也讓嚮往鄉村生活者能將其屋宅建築在合法建地上。
  8. 無論是農舍,或與鄰接農田之甲、乙、丁種建地之建物,若其排放水於排放後仍會作農田灌溉利用,應視為灌溉回歸水,需符合灌溉水質放流標準,並入法規範;公部門應派員或委外環工技師依造冊進行後續追蹤與管理,不定期進行排放水質檢測與公布檢測結果,環境監測所需費用應由農舍所有權人負擔。
  9. 檢討農糧收購政策,訂定合理、透明的公穀收購方式與價格。
  10. 建立廢耕、離農之農地信託制度、媒合耕作者進場。
  11. 建立各類作物橫向產銷平台,協助計劃性生產、打開國內外銷售通路、六級化產業推廣。
  12. 媒合大型企業、連鎖業、餐廳業、團膳業等與生產者契作。
  13. 鼓勵、輔導二代農與新農進場,經驗世代傳承。
  14. 建立無毒國土,檢討現行農藥使用辦法與補貼政策、訂定全面禁用除草劑期程:湧泉出處、公有土地、休耕農地、灌溉水圳與周邊及水質水體保護區優先減用,逐步推動全面禁用。使用除草劑之農地停止給予休耕補助。
  15. 推廣自然與友善之耕作方式,推動環境友善、生態指標等分級識別標章。
  16. 除糧食作物外,輔導轉作或輪作雜糧、經濟作物、景觀作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