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FU

2016年7月27日 星期三

從台澎法理現況理解「中國的台灣當局」意涵與困境突破


“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係啥毀?!

台灣治理當局最高領導階層蔡英文政府日前在南海仲裁案裁定後,大動作地對國際表態「絕不接受仲裁結果、亦不受仲裁決定拘束」,此舉不但遭美國媒體《彭博社》(Bloomberg)形容為「中國的盟友」,亦遭台灣智庫副執行長賴怡忠痛批「非常不恰當」、清大副教授黃居正更直指政府稱國際仲裁庭沒有法律效力,「是政治錯誤在引導輿論」。


「中國台灣當局」一詞
是代表國際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嗎?


在牛津大學國際法博士候選人宋承恩曾於今年21日於自由評論網的投書《南海仲裁案台灣不願面對的真相》一文中指出:『訴訟中提到台灣,菲律賓一概稱以「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未曾把「中華民國」算入國家,而是當成中國的一部分。』關於這段文字,筆者認為有一些更深入探討的必要。

在筆者綜覽各譯文中,“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多直譯為「中國(的)台灣當局」,此處首先必須要釐清的是,這並非意指「台灣的主權屬於中國」,而是「中(華民)國屬於中國」;換言之,它代表著現在在台灣行使管理治權的這個「單位」、也是我們所謂的「中(華民)國」,事實上並非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且其原始屬性為「中國」(China);而這個「不是一個國家」又「本質上為中國」的現況,導致台灣無從成為國際法的締約成員,亦無法成為參與仲裁訴訟的實體。

197911日生效的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中,對於台灣現行的治理機關即稱為“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漢譯為:「台灣治理當局」,而這個機關在19791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這個認定至今未曾改變。


從《台灣關係法》看「台灣治理當局」 


看似老調重彈,但要了解「台灣治理當局」的緣由與始末,則不得不回頭從台澎今日的法理現況的歷史淵源說起。

1945年二戰終戰時,蔣介石軍政府受到盟軍委託,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並進行軍事佔領,卻捏造「光復」意象,粗暴竊佔日本官民遺留在台灣一切財產(即今日所謂「國民黨不當黨產」之來由),又以「方便管理」為由,違法強授當時仍為日本國籍的台澎人中(華民)國國籍(成為「正港中國人」),更在1949年國共內戰戰敗後,違反日內瓦公約「不得將國民移至被佔領地」的規定,帶著兩百萬難民從中國遷居來台;藉身為台澎治理當局可代管台澎之便,違法在台澎實施了高達38年又56天的戒嚴,白色恐怖期間殘殺台灣菁英無數,更以各種洗腦教育,灌輸台澎人所謂的「中華文化」道統,切斷台澎人與自己土地與歷史的臍帶。

然而,最近喧騰的伊圖阿巴Itu Aba(太平礁)與台灣、澎湖有著同樣的「身世」,三者同樣都是自19524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原殖民母國日本放棄一切權利以來,即陷入主權未定狀態的「前殖民地」;但直至今日,「中(華民)國政府」非但沒有誠實告知台澎人此一法理地位真相,反而持續逾越代管權限,非法將台澎、伊圖阿巴當作自己的主權領土,甚至持續系統性地以「華民教育」及媒體力量不斷強力灌輸「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錯誤意象。


兩岸「中國代表權」之爭 


隨著聯合國在1971年頒布2758號決議,確立了蔣介石政府於焉喪失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並遭受驅逐後,「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卻始終在國際上不斷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中國代表權,近二、三十年來更以實際上自我表彰「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身分的“Chinese Taipei”作為「替代方案」,在國際上刻意造就「中(華民)國」才是「正統China」的荒謬意象:『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長年下來造成各種不必要的麻煩與困擾,對外不但導致參與各種國際組織與賽事頻頻受阻,更導致台澎人民在海外常因被誤認為來自中國,時常在國際上受到種種不合理與不平等的對待。

身為小島島民,無論是現在或未來,台澎諸島其實都高度仰賴國際法的支持與保護,藉此機會,要鄭重呼籲台澎治理當局—蔡政府,應公開宣示服從國際常設法院的裁決,並承諾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更要避免自己落入「一中框架」而不自知。


推動「住民自決」突破主權懸空困境


七十年餘來,因台澎治理當局的種種越權與怠惰,以致台澎地區人民無法透過國與國之間正常的外交管道與世界做朋友,但台澎主權懸而未決的問題不會因為人民「喜迎王師」、政治民主化或政黨輪替而自動消失,因而在台灣內部無論是對於要求治理當局在「中(華民)國體制下」進行「更改國號」(但其實根本不是「國」)、修改憲法(修改所謂「固有疆域」)或甚至是制定新憲等訴求,在國際法上均無法達成將懸空的主權移轉或歸屬的效果。


因此,在此奉勸台澎治理當局:早速放棄對「中華台北」這自我標榜為中國流亡政府的名稱的無謂堅持,儘速履行代管政府義務--協助台澎人民組成獨立於代管政府以外之台澎諸島臨時政府,推動台澎住民自決公投--徹底解決身為「前殖民地」的台澎諸島在「脫離殖民母國後主權懸而未決的歸屬問題」;未來讓新國家能名正言順以台灣或福爾摩沙之名,加入各個國際組織與賽事,真正成為世界地球村的一份子。





{延伸閱讀}



>>>知情者不願面對,夸夸而談者不曾注意的真相是,台灣從來就不是南海仲裁訴外的一方,而是被當成中國的一部分。訴訟中提到台灣,菲律賓一概稱以「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仲裁庭程序判決第三段描述南海地理時說:「南海周邊有七個國家:北瀕中國與其海南島與台灣島,東瀕菲律賓,西瀕越南,南瀕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與印尼。」 根本未曾把「中華民國」算入國家,而是當成中國的一部分。外交部曾提出任何抗議嗎?難道要繼續讓這樣的文字列於國際司法文書?聲明中反指仲裁庭應徵求中華民國之意見,不正應了頭埋沙堆的現代版阿Q<<<



>>>台灣人必須理解,在國際法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只是接受同盟國的委託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並為同盟國代管台澎至今,並未取得台澎主權,對台澎只具有同盟國所授權的管理權。而在中國的武力恫嚇下,讓在憲法中明訂一國兩區的中華民國取得台澎法理主權無疑是飲鴆止渴。唯有高舉「台澎法理主權未定」,才能讓國際友人得到介入台海爭端的國際法基礎,也才能對台灣的長治久安發揮最大的保護作用。<<<


>>>美國媒體《彭博社》(Bloomberg)卻以斗大標題「中國找到盟友了!台灣領導人也不接受仲裁結果」解讀蔡政府的作為是向中國靠攏。
南海仲裁結果出爐後,外交部發布聲明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完全無法接受,結果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拘束力。」對此,《彭博社》的報導認為,中國已表明不會承認仲裁結果,蔡政府的聲明與北京「並無二致」,「仲裁案讓這位台灣的新領導人和共產黨領袖出現共識,同時也讓蔡英文和台灣的主要安全守衛者美國意見分歧,因為美國要求中國遵守仲裁法庭判決。」<<<



>>>「蔡政府與民眾以國際政治角度切入南海仲裁案,忽視國際法理,是台灣面對國際議題時常有的失誤行為。」賴怡忠20日在「媒體請勿任意仲裁南海仲裁案!」記者會上痛批,全世界遵行國際海洋法的國家中,只有中國與台灣不接受仲裁,就連權益也跟著受損的越南都承認仲裁結果。
賴怡忠說,若蔡政府堅持不接受依國際海洋法判決的南海仲裁,蔡英文與行政院就必須要說明為何一方面說要遵守根據國際海洋法,但另一方面卻又不接受仲裁的原因;若不接受是指中國與菲律賓之間的仲裁,蔡政府也要解釋台灣的「不接受」與中國哪裡不同。他認為,「政府在處理南海仲裁案不是非常洽當。」<<<


>>>菲律賓在仲裁程序中直呼「台灣」或「台灣當局」,在台灣議題上也非常小心。除了以上述這種「為了審查訴3與訴8非得審南沙所有地物」這種非常幽微的方法帶進太平島以外,最值得注意的是它說,雖然在外交上承認PRC為代表中國的唯一法律上政府,但仍必須區分中國與台灣,特別是,在194910月之後,任何由中華民國代表或機關所作之行為或所發的聲明,都不能算是中國所作的(20151130日下午言詞庭記錄)。菲律賓此舉非常務實,並沒有把中國與台灣視為一體。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政府自己的動作,反而是處處為中國所作的──當然,這裡指的是中華民國。

國際間與仲裁雙方都不承認「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也從未或尚未主張自己在法律上是有別於中國的國家;在南海上,處處顧及中國的利益;在仲裁程序中也未積極有效的表明自己是有別於中國的一方。在這些情況下,稱之「在台灣的中國當局」,其實是非常貼切的,就算自稱中華民國。<<<


>>>台灣治理當局的名稱從取代日本時代「臺灣總督府」之「行政長官公署」,到後來在二二八後成立的「臺灣省政府」,再到流亡來台的國民黨所帶來之中華民國在台北政府,這些轉變對國際社會而言,都無法改變其作為治理當局的屬性及其臨時性質。蔣氏軍事集團逃難到台灣之時,日本沒有放棄台澎主權,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締結之後被放棄的台澎主權之歸屬對國際社會來說至今仍然未定。這次仲裁無疑是再次確認台澎主權未定論及台灣當局代管論。<<<


>>>對本案仲裁庭來說,佔領台澎金馬與太平島的「中華民國」,是受本案管轄的,因為本案中所涉及的海洋法公約締約國,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取代且繼承了「中華民國」,所以佔領太平島的「中華民國」殘餘主權,在本案中變成了與中國同受拘束的「中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除非現在蔡英文的「中華民國」聲稱自己是與1971年依聯大2758 號決議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國為兩個不同、獨立的國家,否則這種在國際法主體上的同一性困局還會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