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孫博萮 / 2016宜蘭立法委員參選人
票票不等值是國會減半造成的?
簡單來說,整個餅(臺灣)是一樣大,該怎麼切(選區),可以使其分配均等?當然切越小塊(候選人多)越容易均等;但現況是應該要平均切大塊(候選人少),卻切得大小不一;以致有些候選人得到的餅大,有些人的餅小。(餅大的不見得好~因為餅大、盤子也得要夠大ㄟ!)
關連其一:劃分的標準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第四條第一款:『立法委員...每縣市至少一人。』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37條:『...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為了滿足「區域保障原則」(憲法內明定為每縣市至少一席)與「行政區域完整」(要盡可能保持行政區、地理環境的完整),終將導致「公平代表性」(一人一票;票票等值)難以兼顧。但,每個縣市本來就不一樣大,人口也不一樣多,要面面俱到,難度很高。
關連其二:劃分的單位
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37條:『立法委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與【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正所謂自己的選區自己審...)
平平是選民,選區人口多的,選票較賤!
目前大部分選區人口數約在30萬上下,但仍有幾個選區人口數有著極大的懸殊:人口數近54萬的新竹縣(新竹人:請叫我第一名~)、46萬的宜蘭縣(宜蘭的鄉親,我們亞軍啦!),與人口數10萬的澎湖縣、13萬的金門縣及1.2萬人的連江縣,均同樣選出具有相同影響力的一席區域立委。
選區劃分與選舉公平性和政黨生態息息相關
行政院握有中選會委員的提名權、中選會握有選區劃分權,而立法院握有前兩者之同意權與否決權,意味著幾乎等於執政黨與立院多數即可全盤操控選區的劃分。
此種選區重劃方式使用在複數選區選舉時,可能問題尚不明顯;但當使用在搭配「單一選區、並立制」的立法委員選舉,加上受限於5%不分區立委的分配門檻,小黨便極難有生存的空間,同時大黨也更能為所欲為地掌控現有的有利資源。(腿不夠長、跨不過5%門檻的小小黨,就給我永遠當
十年檢討一次,一次綁架十年?
2010年國民黨立委李復興以『為維持立法委員選舉區之穩定性,並避免弱化立法委員選舉區人民之監督機制』為名,『參採日本、美國與英國之立法例,明定立法委員之選舉區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以人數優勢強行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被譏為大高雄立委「保命條款」。(我耕耘價擬久ㄟ選區,豈可白白送人?!)
該案明定立委選舉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委為基準,自第七屆選區變更公告日起,每十年檢討一次。原本是因應縣市合併升格後的人口變動,中選會調整第八屆立委席次分配,大高雄由9位減為8位,大台南由5席增為6席,但該案送至立院後即引發高雄與台南立委「保位」殊死戰。
該次修法不僅破壞原高雄減少一名立委、大台南增加一席立委,也阻斷新竹縣增加一席立委的機會。當時新竹縣人口數達52萬餘人,僅一席立委,已屬票票不等值全國第一名。在當時在人口數計算公式下,由於小數點餘數只差屏東縣1萬餘人,第八屆立委選舉無法增加一席,但若未來人口數再增加,第九屆立委原有機會增加一席,卻因當時選罷法修正案,未來十年都沒有機會,因此也被戲稱「新竹封殺條款」。(想跟我搶席次?十年後再來吧!)
選區的劃分,攸關下個世代的民主發展!
選罷法中不合時宜的規定,不只是選舉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下修,我們國家是否有可能成立超越政黨的「選區劃分審議委員會」?或這類的委員會終將與中選會、公投審議委員會、各類開發委員會一般,淪為執政黨的球員兼裁判的附庸機構,遠端操控著選舉結果?
身為票票不等值全國亞軍的宜蘭,鄉親們能否期待現任的立法委員,是否有可能為了鄉親的人權,而甘願冒著可能會『自廢武功』的險,去修改公職人員選罷法與中選會組織法中關於選區劃分的規定?或是未來無論當選人是誰,是否願意為鄉親爭取權益,將『選區劃分公平化』列入政見做為其當選後的重要的修法規劃?我相信是所有宜蘭鄉親均期待看到的重點政見。(結論:我、不、想、含、淚、投、票、啊!T___T)
{延伸閱讀}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案】(第七次)(2005)
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1.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中略)...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中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中略)...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35 條
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二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區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一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37條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後略)。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二年二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於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出。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案由:本院委員李復興等25人,有鑒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名額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每縣市至少要有一人。但因各立法委員選舉區人口之數量一直在變動,導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所稱之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之基礎,亦常處於變動狀態。由於現行法規中,並未對選舉區應如何定期重新檢討劃分設有規定,為維持立法委員選舉區之穩定性,並避免弱化立法委員選舉區人民之監督機制,參採日本、美國與英國之立法例,明定立法委員之選舉區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遂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復興
連署人:鄭麗文 鄭汝芬 費鴻泰 潘孟安 鍾紹和 林益世 劉銓忠 蔡正元 楊麗環 江玲君 張顯耀 賴士葆 陳根德 江義雄 侯彩鳳 楊仁福 徐耀昌 黃義交 陳 杰 林滄敏 郭玟成 王進士 王幸男 管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