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萮對辜老先生愛台灣之心毫無質疑,事實上許多所謂「務實主義」的「獨派」前輩,長期亦追隨民主進步黨的〈臺灣前途決議文〉、〈正常國家決議文〉(又稱為台獨黨綱)、陳水扁先生、李登輝先生等人所倡議的「國家正常化」路線,鼓吹「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國號叫中(華民)國、應透過『正名、制憲』以完成『國家正常化』」、與喜樂島聯盟所主張的「正名入聯」等概念,呼號者眾。
但殊不知,「國家正常化」這種將名詞與概念的誤用而導致的路線錯誤,不但造成台灣建國路線的分歧,更因不斷撞牆式的錯誤行動(如東奧送名公投),已嚴重耽誤甚至拖遲台灣建國的進程。
我們從維基百科「正常國家」裡可看到:
「正常國家,又稱普通國家,政治學術語。一般的主權國家,稱為正常國家。相對於正常國家,那些因為特殊歷史因素,無法享有完整主權、憲政體制與國際外交的國家,被稱為非正常國家。由非正常國家朝向正常國家發展,稱為國家正常化或正常化國家。」簡單來說,「國家正常化」只會發生在一個已經是主權國家當中,只是因為特殊因素,以致某些一般主權國家的某些權力(如軍備權、外交權)受到外力限制,無法完整地行使國家權力。
維基百科「正常國家」裡也說明:
「國家正常化的呼聲,最早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日本。因為日本戰敗,日本被美國軍事佔領及託管,《日本國憲法》限制日本發展國防軍備及禁止宣戰權。駐日美軍因此也被部份日本人視為美國侵害日本主權的象徵。」換句話說,日本身為一個主權國家,因為帝國主義擴張而引發了二戰,因此在戰後為避免再次引戰,被戰勝國盟軍限制了國家的軍事權(只能有自衛隊)與宣戰權,國家權力無法完整行使。
許慶雄教授在台灣法理地位上的觀點雖與法理建國派多所不同,但是針對「國家正常化」的觀點我是贊同的:
近來,也有很多獨派人士說,「台灣是個國家,但是只是個『不正常的國家』,所以只要正名、制憲,國家就會『變得正常』。」許慶雄也認為,這是個很奇怪的說法。
「國家就是國家,怎麼會有正常、不正常之分?這是學日本右派的說法,因為日本右派認為受到非戰憲法限制,沒有集體抵抗作戰權,所以才說日本不是個正常國家。
但是,日本不論正不正常,還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近來出現許多奇怪的獨立建國理論,不論是九○八建國、正名制憲建國,甚至有人說台灣屬於美國一部分等等,這些種種理論,都只是希望能夠『輕鬆快樂偷偷摸摸來建國』,是一種『撿便宜』的心態,不是個應該有的行為」。----〈台灣名入聯合國 許慶雄斥為胡來〉
綜合觀之,「國家正常化」最基礎的前提,就是該政治實體已具備國家法人的身分,但該國家法人因特殊因素,致使某些國家權力無法行使。
那,「台灣」是否已具備國家法人身分?已符合「國家正常化」的前提了嗎?
「2016年12月16日,即將卸任的歐巴馬(Barack Obama)總統在記者會上曾提出以下評論:『一直以來,基本上在中國、美國、以及某種程度上與台灣人之間,一直有個協議,就是不要改變現狀。台灣以和中國大陸(mainland China)不同的方式運作著。中國將台灣視作中國的一部份,但承認在與台灣接觸時,將視台灣作為一個有著自己行事方式的實體。台灣人已同意,只要他們能繼續以某種程度自治運作著,就不會進一步宣布獨立。而這樣的現狀雖然無法滿足任何一方,也已經維持了和平,並讓台灣成為一個相當成功的經濟體,其人民也享有高度自治。』」
「今年(2018年)2月15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提名人董雲裳(Susan Thornton)在參議院提名聽證會上,也明確指出『我國不承認台灣是個獨立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國旗、不承認中華民國是與美國有官方關係的國家』」。
我相信許多台灣島民可能會對歐巴馬總統與董雲裳的說法感到不是滋味,但這確實是世界上大部分主要國家看待中(華民)國與台灣的角度,且並不是「別人不承認、我們自己承認就好」的阿Q自嗨心態就可以將現況扭轉。
事實上,無論是中(華民)國或台灣,都未曾「宣示獨立/建國」,尤其是曾經擁有全中國代表權的中(華民)國政權,至今仍未曾正式向國際表達過自己是有別於1912年經由大清帝國改共和制、憲法中固有疆域仍包含外蒙古(但不含台澎)的國家、更未曾宣示自己是有別於(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行使的)中國的另一個國家;台澎地區則是自1945年受盟軍委託中(華民)國政府進行軍事佔領代管、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以來,未曾透過任何程序建立主權國家。
因此在「國家承認」上,無論是1949年離開其主權領土流亡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或被前殖民母國放棄主權的台灣,均未具備ㄧ個可被其他國家加以承認的國家法人主體,雖然外觀上似乎具備了成為一個國家的條件,但前者因未曾宣示且不在自己主權領土上、後者則是未曾透過自決程序處理主權懸空問題,基於國際法上一個非常基本的原則:「你沒有主張的內容、我不能承認」,因而無法被承認為「國家」;那既然連「國家」都(還)不是,自然沒有國家「正常」或「不正常」的問題。
「制憲」則是另一個常見的「迷思」
換句話說,憲法並不是每個國家都必須一定要有,有憲法不代表你是一個國家、沒憲法也不代表你不是一個國家,也不可能因為制定了一部憲法,就會從「不是國家」變成「是國家」,更不會是別的國家是否承認你「是國家與否」的依據、或判斷一個國家是否仍存續、或「正常 / 不正常」的依據(有憲法不代表正常/國家還在、沒憲法不代表不正常/國家消滅)。
因此,台灣是不是個國家、是否被他國承認、「國家定位」是否明確,也從來跟有沒有一部「台灣憲法」無關;反之,中(華民)國流亡政權是否存續,也與中(華民)國憲法是否依然實施無關。
意即,今天即便撰寫了一部為台灣量身打造的「台灣憲法」,對台灣「國家定位不明」的現況也完全沒有幫助(將中(華民)國憲法「修憲」的路線就更甭提了),更罔論「制定憲法」乃是一個已經是主權國家才有權利,並不是任何人或組織團體即可制定的;當然,這並非排除或排斥或否定可以由一個組織機構來發起與進行前期討論,但絕對不能將憲法的制定與國家的建立劃上等號。
假使「制憲」就能獨立/建國,那多年來追求獨立的蘇格蘭或加泰隆尼亞,怎麼不制定一部蘇格蘭或加泰隆尼亞憲法就好、怎麼這麼傻還要勞師動眾地去辦「獨立公投」、結果還失敗、加泰隆尼亞自治區主席在公投失敗後還流亡海外、今年十月還宣布要組「流亡政府」呢?豈不是自找麻煩、自討苦吃嗎?
二戰結束後,許多新興國家擺脫原殖民政權獨立建國,而台灣與澎湖列島在原殖民母國日本戰敗、與於舊金山和約中聲明台澎放棄主權後,台澎住民同樣得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包含:聯合國憲章第一條、聯合國大會決議第 1514、1541 號決議、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等,具有無可否認的權利去行使自決權建國;但同樣地,法律上權利不主張,就形同沒有權利,因此我們台澎人應理解這個狀況,應該共同喊出正確的自決主張。
綜此,台灣若想要成為一個能夠被國際承認的國家,就要老老實實地面對台灣當今的法理現況、認清自己「(還)不是」國家、且受盟軍委託執行軍事佔領的中(華民)國代管政府/台灣治理當局並非台灣人的國家的事實,並踏踏實實地依循國際法與國際慣例,透過住民自決程序(自決建國—>定名—>制憲),來建立屬於台澎人的主權國家,不要再試圖用偷偷摸摸、旁門左道的方式,結果非但無法得到一個名叫台灣的國家,反而只會得到一個「沒有台澎主權但使用台灣憲法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原中國流亡殖民政府」,不但白忙一場、還徒然消耗台灣建國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