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海岸管理法》 第 7 條:
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
第一款、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
第二款、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土地使用。
第六款、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獨占性之使用,並應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
環保署前副署長李界木,曾於2014年於民報撰寫專文反對蜜月灣開發案,直指蜜月灣位於台灣地理上最具敏感地帶上,不但位處地質脆弱的板塊隱沒帶、與破壞性侵蝕後退海岸上、屬礁溪斷層海岸形勢險要,更直接面對龜山島之活火山;於生態上,更將嚴重破壞台灣三大漁場之一的龜山漁場、並直接衝擊岩礁構成潮間帶的豐饒海洋生物。
依據 《海岸管理法》 第 14 條:
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
第一款、海岸侵蝕。
第五款、其他潛在災害。
本開發基地除了前述海岸地質敏感與侵蝕後退外,至少有三條中級土石流潛勢溪區鄰近或穿越基地,包含宜縣DF140、宜縣DF011、宜縣DF012,以及淹水潛勢與海嘯溢淹潛勢區域;任何的開發行為,都可能加倍擾動當地敏感地質,何況是要在4-6級坡上密集興建大規模之住宅聚落,在濱海陸地上建設飯店。
另外,本開發案鄰近大溪國小,面臨極端氣候威脅,倘若因此引發土石流或各項災害,除了別墅區住戶、飯店遊客,還將有百餘位大溪國小師生之生命安全將遭受威脅。
因此,依據 《海岸管理法》 第8條,建請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儘速將此區納劃設為一級海岸防護區,訂定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以防護海岸線。
依據 《海岸管理法》 第 31 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然本開發案完全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依法不得獨佔使用、與禁止設置人為設施,請相關主管機關務必審慎評估本開發案之適法性。
另外,針對內政部都委會審查中『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據
〖海岸管理法〗 第 27 條: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在海岸地區範圍者,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審議機關於計畫審議通過前,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請營建署務必依法行政,切莫便宜行事。
海岸管理法於2015年2月4日公布實施,依法於兩年內政府應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本開發案卻想趁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實施前再度闖關,足以顯示開發商之惡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