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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孫博萮農業相關政見

12月15、16兩日應宜蘭農田水利會許南山會長之邀
前往組長班長聯席會進行農業相關政見發表


改革土地政策與稅制

  1. 檢討現行土地發展權,保護天然資源與保障公共安全;優良耕地、土石流潛勢溪區域、河川區、水源水質保護區、地質與環境敏感區應禁止開發;特定農業區、重要農業生產區應禁止區段徵收;
  2. 毗鄰農業生產區之甲乙丁種建地應予以徵收,或以換地的方式移出農業生產區;
  3. 推動國土計畫法、農業基本法取代農發條例;
  4. 檢討土地稅制,建立漲價歸公原則,原農發條例中與農地相關稅則回歸土地法規與稅務法,防堵土地惡性炒作;
  5. 訂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落日條款與處理機制,保障農民權益。

獎勵農業生產政策

  1. 檢討農糧收購政策,訂定合理、透明的公穀收購方式與價格,嚴懲菜蟲;
  2. 鼓勵、輔導二代農與新農進場,經驗世代傳承;
  3. 建立廢耕、離農之農地信託制度、媒合耕作者進場;
  4. 除糧食作物外,獎勵活化休耕田區轉作或輪作雜糧、經濟作物等,並限制連續二期作請領休耕補助之農地,五年內不得申請起造農舍;
  5. 觀光主管機關可匯農業主管機關共同制定生產專區,獎勵大面積種植景觀作物;
  6. 建立各類作物橫向產銷平台,協助訂定計劃性生產、保證收購、打開國內外銷售通路、六級化產業推廣;
  7. 媒合大型企業、連鎖業、餐廳業、團膳業等與生產者契作;
  8. 推動農業保險法,設立「農業保險專責管理機構」,建立完整、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降低農損;
  9. 以農業基準法保障農業生產權、灌溉用水權(含水質管理),不因政策限水影響耕作權;
  10. 推動農業替代役,鼓勵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投入農業耕種養殖或相關研究;
  11. 政府任何對外訂定農產相關貿易或流通協定,應確實評估產業衝擊與提出因應措施,保護國內農民。

生產環境優化對策

  1. 推動農業生產區與生活區應確實分離,保留耕地完整性;
  2. 農業生產區內的既有工廠優先輔導移至工業區,不得就地合法,既有農舍違規作工廠、餐廳等使用者應予嚴辦與強制停業,保障灌溉水水質;
  3. 推動環境友善、田間生態指標等分級識別標章,推廣自然與友善之耕作方式,租用台糖與國有、公有土地耕作者,需規範應以友善環境之農法為之,私有無毒耕地則應提供生態補償;
  4. 檢討現行農藥使用辦法與補貼政策,公穀收購慣行農作之農產品,應標明所使用農藥名稱與詳細施用履歷;
  5. 訂定全面禁用除草劑期程,建立無毒國土;湧泉出處、公有土地、休耕農地、灌溉水圳與周邊及水質水體保護區優先實行減用,逐步推動全面禁用,使用除草劑之農地應停止給予休耕補助;
  6. 各類鄰近農地之開發應將環境背景值納入必要審查條件,若開發行為將涉及廢水排放,應符合當地水質,若排放水屬回歸水,應符合灌溉水標準;
  7. 湧泉處之水利溝渠應採用如石砌式等生態工法,減少水泥化工程;
  8. 要求農委會與內政部將「農舍」做出明確定義,並依據該定義檢討〖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關於農舍之建蔽率與容積;
  9. 追究2000年起老農配建移轉後進行二次施工增建之適法性與法律責任;
  10. 研擬賦予水利會灌溉水水源水質裁量權之可行性;
  11. 提升禽畜漁酪產養殖業之養殖環境與排污設施,推動人道飼養與減少用藥,政府應主動落實傳染疾病防治機制,研擬養殖業搭排輔導減污之具體對策與落實辦法;建立排泄物回收機制,推動在地沼氣、生質能發電系統。


〔針對農地非農用〕

另,針對違反區域計畫法整宗土地非法填土、做擋土牆、圍牆者,已實際居住之農舍,政府有義務輔導其限期改善並恢復9/10農用;待銷售之農舍則應核對符合使照、填土相關規範方得移轉。

農舍承受人資格(除繼承外)應比照起造人資格之限制。若為新入場之農民,則應簽署切結給予二年緩衝期,若經稽查無務農之實,則撤銷使用執照。資材室等農業設施使用五年內應依法確實列管、查核,要求宜蘭縣政府應確實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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