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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4日 星期日

公開回卦:Re: [新聞] 對台語下禁令 「國語」霸凌就在台大?

孫博萮|台大國發所碩專生/台大員生消費合作社第16屆理事

我很不想拿這種事弄髒我的部落格,但臉書粉專的編輯無法達到我想要呈現的效果,不得不只好放在個人部落格版面來回應。

Re: [新聞] 對台語下禁令 「國語」霸凌就在台大?


來個掛點: 某位當事人目前開了兩次理事會,會中都是找人吵架的態勢。
舉例:第一次理事會,他人取得發言權發言時,插嘴、訕笑、說他人言論丘溪郎(笑死人)。  
<— 首先,我就是依職權來開會,從來沒有什麼「找人吵架的態勢」,若要票選會議中愛找人吵架的,我說不定連前三名都擠不進去;不過一旦要戰,我也絕不怯戰

再者,這是開會,不是個人演講會,本來就不是取得發言權的人就可以一個人講個沒完,中間本來也就都會你來我往有對話穿插(開過會應該知道這很正常),至於是誰我就不指名了,但某些理事特愛發表落落長又沒重點的高見還不准人家打斷,如果因此被笑,那也只是剛好而已,現場沒笑出來的人,真是修養超好。

(理事主席還數度有請某些理事直接講重點,我有錄音,歡迎大家來聽)

第二次理事會,刁難行政人員半小時無限迴圈。
<— 有為了釐清程序與規則與經理進行溝通,但絕對沒有「刁難行政人員」

(我有錄音,歡迎大家來聽)

會中有人說當事人台語不輪轉的原因是, 當事人非常堅持全程都以自己會的台語對談,遇到不會說的會自動切換為國語, 然後講台語的過程有時也卡,一句之間可以停頓以秒為單位的那種。
<— 有些語彙台語可能沒有適切的相應字(如新名詞、外來語)、或我當下實在找不出替代字時只好切換,若非萬不得已,我嘛不想切換。

至於有沒有「一句之間可以停頓以秒為單位」,畢竟每個人感受不同,這我也不便多做自我辯解,會議我全程都有錄音,歡迎大家來聽再自行評斷。

當下現場有學弟妹說可以幫當事人翻譯, 我想現場很多人覺得奇怪的點是,明明當事人國語比台語好很多, 卻堅持全程要用現場過半人數聽不懂的台語溝通。(同意票過半) 
<— 「『國語』比台語好很多」這真是件不幸的事,身為台灣人我深深引以為恥。因此才更要在各種場合把握任何機會使用台語,以讓台語早日能跟「國語」同樣輪轉、甚至更輪轉最好。(話說你又知道我「國語」有多「輪轉」呢?為何講得你跟我好像很熟似的?)

況且就算「『國語』比台語好很多」,「講『國語』」本身也並不是一種「義務」,更何況我主觀意願上無願意使用

此外,雖有過半數的人投票同意「使用『國語』」,但現場並沒有「過半數聽不懂(的)台語」,兩者並非等號,現場真正有表達過完全聽不懂台語的,不超過三位。

而事實上在其他的場合無論是入學口試、會議提問、課堂交流、口頭報告、甚至是公開辯論,除非真的有些語彙我表達不出來、不得不夾雜「國語」輔助,近年我都盡可能使用台語做為第一語言,真的也不敢自稱講得多流利多道地,但硬要被說是差到讓人聽不懂,我敢說也絕對言過其實(如果別人都聽得懂、就你聽不懂的話,那到底是誰的問題呢?)

我認為,在有學弟妹說可以幫當事人翻譯時, 這個「希望大家說國語」議案就可以停了,但後來還是繼續投票, 這是一大敗筆。
<— 這部分我也非常認同,但偏偏有某些理事要以「議事效率」為由,寧可讓某些理事落落長的高見或刻意相互爭鋒相對的對話在會中反覆出現,也不願意讓通譯來翻譯偶爾發生的台語對話,顯然有失比例原則。

而且最後就是偏偏要強硬用「多數決」來作結,既然要硬性規定不准用「國語」以外的語言發言,且要因此禁止我發言、我的發言不列入會議記錄,妨害我行使理事職權,那請恕我無法接受


Re: [新聞] 對台語下禁令 「國語」霸凌就在台大?

第二次理事會, 當事人說要看某份公文,承辦行政人員答應他,說會請示他主管是否可看, 結果當事人就在「為何要請示」、「我理事為何不能看」與「你沒有判斷能力嗎」, 等話題間打轉超過半小時,吊著大家時間無法走下去
<— 當天我要求調閱公文是在理事會「結束以後」「結束以後」「結束以後」(因為很重要,所以講三遍),完全不是在會議過程之間,對話的現場基本上就是只有我與合作社經理兩人,所以完全沒有「吊著大家時間無法走下去」這回事

歡迎原PO提出任何一位「當時有在現場」能證明他有「被吊著時間無法走下去」的理事或行政人員出來對質。

因合作社社員本來就有書類調閱權(詳見合作社法第35、37、74條),而經理始終以「需要請示」為由,不提供我調閱,我當然會追問「為何我不能看?」以及「到底要怎樣才能看?」、「什麼樣的事經理需要請示才能做?」、「什麼樣的事經理不須請示就能做?」

既然公然妨害我行使社員權利,我當然不會輕易就這樣隨便放過囉!

(試問,換作是你的權利無法行使時,你不會追問嗎?)

承辦職員也沒有說不給他看公文,只是說要請示主管能否看, 我不知道組織章程上到底有沒有規定需要請示,有沒有規定理事一定能看任何公文, 但人家承辦都說了,不是不給你看,只要請示主管同意就可以拿公文, 結果一直抓著人家打半小時,全場看當事人狗幹行政超過半小時
<— 這段銜接前文,難道原PO都不會覺得自相矛盾嗎?

如果今天這是在會議中發生,那經理豈不當場就能詢問會議主席能否提供嗎?
何必還需要當場糾結在是否需要「請示主管」這件事上?

更何況當下的狀況是,會議已結束,其他理事都已離開,我是在會後請教經理要如何調閱公文,經理說要請示主席,而理事主席恰巧還在辦公室外的文具部採買,所以我在請求調閱的過程中,還請經理當場去詢問理事主席,但理事主席竟然拒絕

這不是很好笑嗎?為何理事主席可以「拒絕」呢?(而且沒有給任何理由喔!)
那既然被拒絕了,我當然更要問「為什麼不能看?」以及「怎樣才能看?」a

同樣是理事,一份公文,理事主席可以看、但其餘理事卻不能看,請問這是什麼道理?(開會的時候也有理事詢問為什麼不能看公文?但是當時現場無人繼續追問)

(再次試問,換作是你的權利無法行使時,你不會追問嗎?)

Again,好想知道原PO所謂的「全場看當事人狗幹行政超過半小時」到底這個「全場」有「誰」在?
(難道是因為😈門快開,現場有我看不到的與會者先溜出來列席了嗎?)

題外話:狗幹過程很多人聽不懂(因為全程台語),所以就自己滑手機過程也沒學弟妹幫忙翻譯,如果有翻譯這過程大概狗幹會超過1.5小時....
<— 原PO真是厲害,這段完全無中生有耶,不知是不是作夢夢到??

看來這位給你「卦點」的「深喉嚨」,是想要陷你於不義喔~小心點欸!
(當時「現場」有哪幾位在場,根本可以利用消去法來點名呢!)

(不過會議過程中,在某些理事發表落落長高見跟爭鋒相對的過程中,我倒是有滑了幾次手機。)

得饒人處且饒人,真的不要一直為難別人...網路就算了,現實中還瘋狂找架吵
<— 關於合作社社員的調閱權請參閱合作社法第35、37條,我行使我社員權利,竟然被說是「一直為難別人」、「現實中瘋狂找架吵」,我也是呵呵~

況且,如果公文一開始就坦蕩蕩地拿出來,這些事情不就都不會發生了嗎?

就好比,一開始如果不要以多數決強行禁止使用「國語」以外的語言溝通,
這些爭議不也就不會發生了嗎?

原PO各種倒果為因真是好棒棒呢~



第 35 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
於合作社。

第 37 條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第 74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