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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 星期四

台灣人參選政見主張台灣建國,是「天經地義」!

孫博萮|2018年台澎代管區宜蘭縣第19屆縣議員獨立參選人

就在稍早(約莫六時許),
博萮接到了來自宜蘭縣選委會的電話,
博萮「溝(ㄨㄟ) 通(ㄒㄧㄝˊ)」修改政見的內容。

博萮之政見內容

宜蘭選委會轉達政見之「審查委員」(認為博萮政見違反相關規定)之意思表示:

針對「審查委員」提出兩處政見修改意見,
博萮屆期不修改或修改未符規定者,(可能)不予刊登於選舉公報

「審查委員」所提出之兩處意見如下:

1. 從宜蘭紮穩民主法治根基,成為台灣邁向「建國」的重要基石
2. 「2018年台澎代管區」宜蘭縣第19屆縣議員獨立參選人

第一個部分,
「審查委員」建議將原文中「建國」改為「國際」
否則有違反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主張「台獨」之嫌。

中華民國憲法 第 4 條

首先,
博萮回覆,博萮就是主張「台獨(建國)」(不是「之嫌」XD)

博萮的主張,
除了本來就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理應受自由權之保障。

依據聯合國憲章與人權兩公約,
主張建國(自決權),更是基本人權、普世價值!

台灣雖然受中(華民)國代管統治,
然並非中(華民)國領土,
且非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

更從未經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決議,
變更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或固有疆域。

倘宜蘭選委會認定台灣為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
應提出相關具體證據,以昭公信。


再者,
「審查委員」若認為博萮政見違反選罷法第 55 條,

博萮反要問,
請問博萮的主張,是違反第 55 條的哪一款?

博萮的主張,
有「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嗎?
有「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嗎? 
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5 條

選委會指出,恐涉及刑法第 10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這樣的見解,
顯然更加可笑。

台灣本來就不等於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博萮主張台灣邁向建國,
會對「中(華民)國的國體」造成什麼樣的「破壞」?
對「中(華民)國的國土」將會有什麼樣的「竊據」?

中(華民)國才是違反戰爭法「竊據」軍事佔領代管地台澎七十餘年
還死賴著不走的那方好嗎?!?!


(那些跑去舔共的中(華民)國退將都無法成立這一條去辦了囧)

更何況博萮2016年參選立法委員時,
政見最後一行就直接明寫:

「終極目標:終止中(華民)國代管,推動臺澎住民自決建國」

當時寫這麼直白
「審查委員」都沒意見了

這次寫得這麼「委婉」
結果「審查委員」竟意見滿點?

「審查委員」的審查顯然毫無一致性,
不禁令人質疑:「審查標準究竟為何?!」

(還是說要博萮寫得跟上次一模模一樣樣才要給過嗎?XD)

博萮參選 2016 年立法委員選舉時之選舉公報政見內容

第二部分,
「審查委員」對於博萮標註本次乃參選
『2018年台澎代管區』宜蘭縣第 19 屆縣議員」有意見

堅持認為本次選舉
是「 107 年台灣省宜蘭縣議會第 19 屆縣議員選舉」

Hello? Give me a break!

這又回到最原始的爭點了

無論是「 107 年」或「台灣省」
根本都不該出現在台灣島上的好嗎?!

博萮所揭示的「 2018 年台澎代管區」
才是目前台澎法理地位的真實樣態

台澎人之知情權益
豈能被選委會的濫權恣意剝奪!?

且選委會已依相關規定受理博萮的登記申請

宜蘭選委會已依相關接受博萮之登記申請

博萮政見內容倘未違反相關選罷法第 55 條所列三款之規定: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其餘內容
都不在(這個不知如何組成的審查小組)審查範圍之內

博萮要如何與選民溝通、如何論述
均應受到言論自由充分保障

台澎人之參政與言論自由
豈能受選委會的濫權任意踐踏?!




博萮在此公開呼籲宜蘭選委會(不知如何組成、選出的)政見「審查委員」:

台灣人參選政見主張台灣建國,是「天經地義」!

基於對言論自由與參政權之保障

請務必完整保留並予以刊登博萮之政見
(難道「政策買票沒問題、說出實話不可以」?!)

切莫逾越委員「審查」之職權

使宜蘭民主聖地之盛名蒙羞!


{延伸閱讀}


博萮 2016 年參選立法委員之政見全文:
《公民入陣|誓作公器》